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和孩子共同生活是很多父母的愿望。当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常会出现抚养权争夺大战。那么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呢?让孩子健康成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人民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哪一方能让孩子更加健康快乐的成长,哪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就会增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到底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
首先,衡量双方基本条件。
1、经济条件,如双方的收入水平、资产存有量,特别是能否提供住房,这是最客观、最直接的衡量方式。
2、受教育程度,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受教育程度越高,也可以让孩子获得更好的家长教育,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成长。
3、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思想品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对一般人的思想品质作出孰优孰劣的直接评价,提供必要的己方品质良好(比如受到过的表彰)或对方品质有瑕疵(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社区矫正、行政处罚等的证明)的证据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应当着力的方向。
其次,衡量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受教育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基于孩子生活环境方面。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是法院处理抚养权问题通常考虑角度,但是抚养问题涉及到被抚养人及抚养人问题,抚养孩子对父母而言既是义务也是权力,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考虑照顾抚养人的权利。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予优先考虑由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抚养;如果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可予优先考虑由无其他子女一方抚养。
法院通常认为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在抚养权争夺过程中,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实际会占得主动。另外,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如果双方的条件不是特别悬殊,哪一方在诉讼时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就可能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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