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双方动手打架了就构成家庭暴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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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网:双方动手打架了就构成家庭暴力吗?

发布时间:2019/1/5  浏览数: 1616 次  浏览字体:[ ]
  

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节之一,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发生于具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且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实施的暴力行为,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现实生活中夫妻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动手打架,有些当事人还报了警,那么双方动手打架是否一定构成家庭暴力呢?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精神,我认为构成家庭暴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家庭暴力行为常带有偶发性、突发性特征,暴力行为不能持续或经常发生。否则有可能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家庭暴力须以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如果仅是一般言语、或肢体上的冲突而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3)构成家庭暴力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给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损害而仍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了伤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期望也不能预见这种损害后果,则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如,行为人过失造成损害,或者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造成损害,或者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综上,如果双方仅是动手打架,一方打了对方一巴掌,另一方又踢了对方一脚,双方都未造成对方轻微伤及其以上伤害或其他精神损害的,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行为人经常对家庭成员施暴,每次均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但情节恶劣的,也可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姜亚春

联系方式:13013900543(微信同号)

           0527-81666066

地址: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向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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