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协议离婚中,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有由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否则将会导致民政部门对离婚登记的请求不予受理。
一份好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实现双方好合好散之愿望。反之,一份存在问题的离婚协议,很容易留下隐患给双方以后生活带来困扰,严重可能导致离婚协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无效,有的甚至因为未做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将原本协商好划归一方的财产被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尽量约定详尽,包括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如何给付、子女因病或者其他客观的大额支出如何处理、另一方的探望权等。
对于财产的分割更应详尽准确,首先应当正确区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这些都需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有些甚至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按揭房屋涉及银行的抵押物权等,建议在协议离婚时尽量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起草离婚协议。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姜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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