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过错损害赔偿?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离婚律师网: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过错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1/5  浏览数: 1607 次  浏览字体:[ ]
  

   在离婚纠纷中,很多时候男女一方或双方都认为对方存在“过错”,都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哪些“过错”才属于法律上认定的“过错”呢?什么样的“过错”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有出现此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那是不是只要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形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在因为前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双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支持。
   在实践中,还存在其他“过错”情形,如“一夜情”、“有第三者”、“妻擅自中止妊娠”等等,无过错方是否也可以主张过错赔偿呢?《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一夜情”属于不忠行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一方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可见,“一夜情”并非法定的离婚过错事由,因此也就不能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了。“有第三者”如果未形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也是不能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妻擅自中止妊娠”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因此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对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姜亚春

联系方式:13013900543(微信同号)

           0527-81666066

地址: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向南300米)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