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姜亚春
联系方式:13013900543(微信同号)
0527-81666066
地址: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向南300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两种方式,一种是调解,一种是判决。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也是离婚案件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在程序上的不同。调解的作用在于给夫妻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帮助他们化解矛盾,珍惜感情,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经调解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均同意离婚而就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依法判决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是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进行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要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力是较为困难的,因此第一次诉讼一般人民法院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尽管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时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您掌握了对方过错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让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也不是难事。即便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必须要认真行使诉讼权利、认真答辩,因为第一次的诉讼中查明的事实、证据,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也将起到重要甚至关键作用,因此,绝对不能因为第一次起诉难以达到直接离婚的效果而轻视第一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