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嫖娼(卖淫)、通奸、同居、重婚都是出轨但法律后果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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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网:嫖娼(卖淫)、通奸、同居、重婚都是出轨但法律后果并不同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数: 1692 次  浏览字体:[ ]
   

   现代社会中,各种出轨的机会和诱惑很多,出轨也就慢慢成了现代社会婚姻的头号杀手。
   出轨,是人们常常谈及的话题,很多时候出轨也称为婚外情,或者有了第三者、情人、小蜜、二奶、三奶等等。
   但是,从背叛婚姻忠诚、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出轨这个角度来说,出轨基本上有四种情形:
   第一种称为嫖娼(卖淫),即通过钱财交易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种称为通奸,即以相互好感为媒介,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种称为同居,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第四种称为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行为。
虽然上述四种情形都是出轨行为,但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嫖娼(卖淫)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通奸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古代通奸行为属于犯罪,甚至1979年时,我国的刑法还规定了通奸罪,但到1997年,我国将通奸罪从宪法中废除。从此,通奸行为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通奸成为生活的自由行为,此时可以说性自由得到了法律保护,不受法律限制。
虽然通奸行为不受法律制裁,但是仍然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是不能通奸!
   同居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同居的后果比通奸更为严重一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仅仅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而无过错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属于最严重的一种出轨情形了。同居导致的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对左右邻居宣称等等,而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的同居行为,就不构成重婚罪。不过证明重婚的证据极难收集,现实生活中这种由同居行为导致的重婚罪的情况还是比较少。
   另外,重婚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而无过错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而对于嫖娼或通奸这两种情况,即使有证据证明,但因这两种行为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因此法院还可能不会轻易据此判决离婚或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公安局向南300米)。

   姜亚春律师手机号码:130139005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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