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离婚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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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网:离婚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数: 1580 次  浏览字体:[ ]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婚前与婚初感情尚可。2017年开始,原告开始喜欢喝酒,并每次酒后毒打原告,酒醒后两人又和好如初。2017年被告酒后又将原告打伤,原告邀请被告方亲属进行协调离婚,被告承认错误,但不同意离婚,原告诉之法院。但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不了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给自己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判决结果: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婚前与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考虑证人证言的主观性以及无伤害后果方面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家庭暴力,故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公安局向南300米)。

   姜亚春律师手机号码:130139005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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