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处理各类房产问题为离婚案件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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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网:处理各类房产问题为离婚案件中的难点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数: 1786 次  浏览字体:[ ]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处理各类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  
  1.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
  
  2.夫妻一方婚前贷款或借款购买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
  
  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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