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办理离婚手续了?--宿迁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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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3/20  浏览数: 1283 次  浏览字体:[ ]
   

当事人遇到离婚纠纷时,都知道一般的民事诉讼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来处理自己的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需要亲自出庭。但是,由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原则上法院都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

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方出庭,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于是就在原告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时跟法院玩起了“捉迷藏”,以便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周女士与王先生结为夫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但是,三年后王先生有第三者,两人感情完全破裂。周女士几次提出离婚,王先生总是予以敷衍拒绝,并且经常离家出走。2006年1月,王先生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2008年,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王先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中,法院可以对被告王先生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对方也不是下落不明,双方在平时也能联系到,但是在法院开庭时,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予出庭,以便逃避离婚。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拘传方式,强制被告出庭。

综上所言,北京离婚律师网马丹洋律师提示您:一方如果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并不需要为另一方的“失踪”过多担心,法院最终会依据证据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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