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离婚律师网: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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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离婚律师网: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1/1  浏览数: 1552 次  浏览字体:[ ]
  

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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