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可是实际上,被录音的当事人往往是对方当事人,经过其同意就无法取得有利于己方的资料。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规定指出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试听资料或者试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也就说,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宿迁离婚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