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住房权,是婚姻家庭成员根据生活实际需要,对用于共同生活的住房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尚无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之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有争议。对此,陈苇在《法律科学》上发表文章《论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中指出: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婚姻家庭住房权应否优先保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即基于优先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的价值取向,主张婚姻家庭住房权应优先保护; 二是“否定说”,即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发挥物之效用的价值取向,主张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对于婚姻家庭住房权应否优先保护,笔者持“肯定说”。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在我国不仅具有法理基础,而且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从域外立法例看,一些国家已经有对婚姻家庭住房权有优先保护的立法内容。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宜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建立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保护制度,以彰显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理念,实现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