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发生婚外情,在东莞经商的彭小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其丈夫未如实向法庭申报财产,还编造各种借口侵占夫妻财产200多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王某少分财产,王某最后仅得两成财产。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目前已对夫妻财产多、数额大、争议大的离婚案件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夫妻双方在庭审前就需对自身及对方财产进行申报,若出现违背诚信的问题将被判少分或不分。
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争执不一
来自河南的彭小姐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东莞经营五金店,两人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发红火。然而就在事业有所成绩时,王某却开始与外面的年轻女子在感情上纠缠不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彭小姐遂与丈夫王某分居,之后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彭小姐起诉时称,王某婚后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王某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照片、视频录像和协议书为证。
王某应诉后对妻子的各种控诉矢口否认,并表示妻子不孝敬其父母,对于夫妻关系恶化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还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拒不到庭签收法律文书等手段拖延诉讼进程。
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两人争议颇大。彭小姐确认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底金融危机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经济大气候转变,夫妻俩经营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其虽通过变卖汽车、机器设备等办法、调集资金用于维持经营也无济于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反而对外拖欠30万元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男方少分家产因转移变卖财产
针对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争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随后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其名下的轿车与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对此,王某辩称该部分财产均用于分居后的消费、支付供应商货款、房租及一次性支付父母工资40余万元等。
法院认为,上述支出均发生在双方分居后,且大部分支出发生在彭小姐提出离婚诉讼后,支出的项目无法一一核实,如王某陈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40多万元的工资,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不如实申报,且存在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规定的情形,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王某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与彭小姐按照1:4的比例进行分割。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双方的一女一子均由彭小姐抚养,并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向彭小姐返还侵害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纵深
夫妻财产申报成法官断案试金石
从2012年4月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迄今为止,该院共对8宗离婚案件适用此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居高不下,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加。办案法官发现,此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夫妻财产多、数额大、争议大的离婚案件,不仅有助于让对方在庭审前了解到另一方对财产的态度,有无隐瞒等情形,同时也能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的争议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有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对诉讼双方的诚信问题产生警戒作用。
根据该项制度,在案件开庭前,法院将向夫妻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双方在庭审前三日向法庭提交。
随后,法官助理将组织双方到庭,对另一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记录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意见一致;如争议较大的,则记录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实,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
经过一年的试水,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日益完善,已成为帮助法官断案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