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离婚时却不属于自己。市民王明有些困惑。
王明和张兰结婚多年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张兰获得了王明的婚前房产,并获得了一小部分公积金。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王明和张兰二人在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在当年4月,两人“闪婚”,一直没有孩子。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丈夫王明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去年5月,王明又一次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王明提出自己有外债,两人居住的50多平米的房子,是婚前自己从单位分得的,属于婚前财产,房子应该判给他。自己的公积金可以正常和张兰分割,并且家用电器可以分给妻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12年8月王明名下有公积金14万余元,其名下还有50余平米的私有住房一处,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明。该房系王明婚前单位所分公房,两人婚后于1995年房改购买为私有产权。
办案法官了解到张兰身体不好,一直打零工维持生活。而相比之下,王明的经济能力要好于妻子很多,同时,两人都属于外来定居沈阳,一旦离婚,张兰将无住处,无亲戚投靠,在判决上,应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
法院判决准予王明和张兰离婚;王明名下14万余元的公积金,张兰分得5000元。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明的私有房屋归张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