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女子李某某诉至法院称,其与陈某某于1992年相识,于1995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前几年相处和睦,因陈某某婚前有几个子女,而李某某无子女,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陈某某不同意,双方随后发生争吵,感情越来越不好,最后双方分居,加之双方年龄相差较大,无法沟通,感情确已破裂。李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关系没有好转,现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陈某某到庭应诉后称,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某与别人同居,现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陈某某心灰意冷,同意离婚。由于李某某三番五次离家出走,给陈某某造成经济和精神打击,故要求李某某赔偿陈某某10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判决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好转,李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表示同意,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李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法院予以准许。陈某某要求李某某给付精神抚慰金,因未向法院提交明确、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