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近日,王女士将胡先生告上丰台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王女士诉称,她与胡先生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年3月16日取得,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胡先生辩称,涉案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是在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6336元,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王女士在他购房过程中赠与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胡先生个人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胡先生个人继续偿还,王女士腾退诉争房屋,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