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恋爱三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有生育能力,但结婚三年一方又以另一方没有生育子女为由离家外出租房而分居,并诉讼离婚。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离婚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198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建筑管理处宿舍的吕某,经他人介绍在2006年11月与1984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某号的朱某相识恋爱,双方于200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至吕某诉讼离婚时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但吕朱夫妻双方身体健康,经检查均有生育能力。2012年2月底,吕某以朱某没有生育子女为由离家外出租房居住,双方始分居至今。
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婚后双方基本没有矛盾冲突,感情尚好,导致吕某外出租房居住分居是其因双方没能孕育子女而负气离家,并以此提出离婚。因朱某无过错,吕某离婚理由不足,鉴于朱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