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宁海人李某心里另外有了人,想“再婚”,却发现麻烦来了。
李某和老婆是贵州人,1997年,两人在村里办了酒席,就住到一起,第二年有了孩子。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
孩子日渐长大,该读小学了,两人这才想到了户口问题。
两人去村里打了婚姻情况证明,报了户口,在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上写了“已婚”。
2009年,因为两口子吵架,老婆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再也没有回来。
两年后,李某另外有了人,想正式结婚了。
李某直接去民政局登记。
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先离婚,因为户口上李某写的是“已婚”。
李某跑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
问题又来了。
法院办案人员要求李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否则案子就不予受理。
法官说,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的,要起诉离婚的,必须先补办结婚登记。
李某犯愁了,他拿不出来婚姻状况证明,也找不到妻子,根本没法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他再结婚,就犯了重婚罪。
法官提醒,为避免因未领取结婚证造成后续诸多不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