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无效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2/3/2  浏览数: 900 次  浏览字体:[ ]
  

■张先生:我和妻子于2006年结婚,婚后因经常吵架,关系越来越恶化。2010年底,我向妻子提出离婚,她也同意。双方就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进行了协商,约定孩子由她抚养,婚后的房子也归她,并且就此签订了离婚协议,准备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后来由于我们双方父母的说和,我们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现在,我们还是没有办法共同生活,我想起诉离婚,请问法院是否会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

■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虽然张先生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