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子状告前夫欲分割轿车
因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相应权利,故诉请被驳回
离婚时已明确不再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轿车,但事后又后悔。离婚女子刘英将前夫黄根诉至法庭,要求分割轿车的转让款17万元。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刘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刘英和黄根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一起购买了1辆丰田轿车,产权登记于黄根名下。由于感情破裂,两人于2008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后离婚。
但是,离婚后的刘英认为,黄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丰田轿车转至其父亲名下,并由其父亲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她虽然多次与黄根协商分割转让款,但均遭到拒绝。为此,刘英将黄根诉至法院,要求对黄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让车辆所得的车款17万元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查明,刘英于2008年7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根离婚。同年8月19日,刘英与黄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房屋的居住权等事宜均作了约定。此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均明确,双方对主张的丰田车辆等财产事宜无需法院处理,刘英也不再向黄根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英在离婚时已放弃分割丰田轿车的权利,现刘英主张分割丰田轿车,其诉请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杨克元 鲁哲)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