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懵懂抚养13年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妻子有错,赔偿丈夫6万元
□佳木江南
一纸DNA亲子鉴定,让一名父亲很是窝心——抚育了近13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妻子也不愿说出孩子的来历。他盛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赔偿共计20万元。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他俩离婚;妻子有过错,侵害了丈夫的人格尊严,赔偿丈夫抚养女儿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抚养女儿13年 亲子鉴定非亲生
1995年初春,苏北小城沭阳县的男青年李志伟,经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孙晓俐,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次年1月,两人开始同居。1997年12月,孙晓俐生下女儿后,两人才到当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夫妻俩一起到江苏无锡市创业,与别人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因经营有方,赚了不少钱,过上了有车有房的舒适生活。
2007年底,女儿满10周岁。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李志伟与孙晓俐获准生育第二胎。见妻子久不怀孕,想要个男孩的李志伟十分郁闷。2009年2月,李志伟先后到几家省级医院去检查,检查结果让他很震惊——双侧精囊区未见明显正常精囊图像,经化验多项指标不正常,表明李志伟没有正常的生育能力。“那么女儿肯定不是我亲生的。难道老婆给我戴了绿帽子?”这个疑问久久地在李志伟的脑海中萦绕着,他整天闷闷不乐,不时借酒浇愁。
2009年6月29日,李志伟找了个借口,让不明就里的妻女一起到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DNA鉴定。鉴定结果是:排除李志伟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得到这个鉴定结论,李志伟气得生病住院,精神受到很大打击,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李志伟出院后,把鉴定结论拿给妻子看,逼迫孙晓俐说出孩子的来历,但妻子就是不承认,一直坚持自己是清白的。为此夫妻不断争吵,并开始分居。
丈夫不堪打击 诉离婚索赔偿
李志伟对婚姻彻底绝望了。2010年2月23日,他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孙晓俐赔偿其抚养孩子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志伟称,他和孙晓俐结婚之后,孙晓俐终日沉迷赌博,孩子主要由他抚养长大,他为孩子付出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现孩子经DNA鉴定与他没有血缘关系,表明孙晓俐对他不忠,与别人有染生育了孩子,让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这个孩子,令他的精神蒙受了巨大的打击。事后孙晓俐不仅没有安慰他,反而用语言伤害他,给他造成了更大的伤害。两人已分居生活半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孙晓俐抚养;孙晓俐支付给他抚养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孙晓俐辩称,李志伟诉称她整天沉迷赌博不是事实,而且夫妻两人在无锡共同经营汽车运输配载业务,共同抚养女儿。“我和李志伟恋爱后生下女儿,从未背叛过他,女儿在医院出生后,就由医生抱走看护,不排除抱错的可能。我并不知道女儿不是李志伟亲生,谈不上隐瞒事实真相。而且,以现有科学技术,DNA鉴定准确率只有99%,具有一定误差,李志伟仅以鉴定结论认定女儿不是他亲生不该获得支持。”孙晓俐说,李志伟得到鉴定结论后,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令她不堪忍受,她被迫离家与其分居。“如果李志伟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女儿由我抚养,但是不同意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李志伟不同意和好,法官宣布调解无效,待后依法判决。
判决准予离婚 妻有错赔6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志伟和孙晓俐因女儿的血缘关系问题,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不能正确处理,并有分居事实,李志伟要求离婚,孙晓俐亦同意,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法准予二人离婚。
经DNA鉴定,确认孙晓俐所生女儿与李志伟无血缘关系,李志伟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志伟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与孙晓俐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志伟的人格尊严。李志伟要求孙晓俐赔偿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应综合实际的抚养时间、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精神遭受伤害的实际等情况确定。
2010年6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志伟与孙晓俐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同时判决孙晓俐所生女儿随其生活,并由其抚养;孙晓俐赔偿李志伟抚养费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孙晓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怀孕与生育均发生在结婚前,因此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不应赔偿抚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孙晓俐未能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导致不知情的李志伟抚养了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孩近13年,侵害了李志伟的人格尊严,孙晓俐应当赔偿李志伟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晓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128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制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