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宾阳县的一对夫妻去民政部门办了协议离婚手续,两个女儿由女方带着在农村生活,男方则来了南宁谋生。前年,女方发现男方曾在离婚前瞒着自己在南宁购置了一套房产,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将此套房产平均分割。1月18日下午,南宁市江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城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过程。
女方称被前夫哄骗离婚
坐在原告席上的梁某,是宾阳县中华镇人,现在南宁市明秀路给一户人家做护工。梁某起诉前夫赖某,称赖某在与她离婚时隐匿了一处房产,要求将这套房产平均分割。
“其实,当初我是被他(前夫赖某)连哄带骗后,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在梁某眼里,虽然与前夫离了婚,但她固执地迷信着前夫的话,“离婚后,我人照样是你的,我照样对你、对家庭及两个女儿负责到底”,依旧与前夫保持着书信往来。
为何赖某会与梁某走到离婚这一步呢?梁某称,她与赖某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下两个女儿。自梁某生下小女儿后不久,赖某便借故去南宁做生意,慢慢疏远梁某。梁某后来得知,赖某一直为生儿子而找机会。在认识了现任妻子后,赖某就想方设法要跟梁某离婚。
2001年,赖某回到宾阳老家,以假离婚为由,动员梁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梁某还称,为了使假离婚的谎言天衣无缝,赖某更是向民政部门谎称丢失了结婚证,背地里却将结婚证塞到她手里,打包票说“以后有什么事情拿这本证找我还有用”。
男方称女方嫌他身残
签字离婚后,赖某对梁某形同陌路,不仅对两个女儿不管不顾,还很快与现任妻子结婚生子。
梁某在一次查询赖某的电话业务受理回执单时发现,赖某瞒着她,于1997年在南宁市五一西路购置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产。但两人在2001年签的协议离婚书上,对于此处房产,赖某只字未提。
2009年,梁某查实后得知,五一西路的房产权属人确是登记为前夫赖某。梁某伤心之余,于当年11月向江南法院递交了诉状。2010年,法院曾开庭审理过一次,主要就双方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今年1月18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梁某诉说离婚原因时,赖某几次试图打断,情绪较为激动。对此,赖某的代理人解释是赖某在婚后因为车祸碰撞,身体造成一定残疾,导致精神容易紧张。
对于梁某所说的被骗假离婚,赖某完全予以推翻,认为是梁某嫌弃他身残,无法挣钱养家,还把气撒在婆婆身上,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
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对于梁某起诉要分割的那处房产,赖某认为,离婚时,那套房子还没取得房产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没有写进离婚协议书。赖某还认为,那房子在1997年购买支付了首付款后,是他在离婚后独自分期付款的,梁某无权分割。
梁某还认为,即便他有所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梁某在赖某购买房产时,就已经从赖某口中得知此事,过后梁某还找老乡打听到赖某的房产所在地。因此,梁某早在十几年前就知道这套房子所在,却过了七八年的时间才起诉,明显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梁某称,赖某一直告诉她,那是他与别人合租的房子。
这时,法官分别问了梁某和赖某几个问题。
法官问梁某:“你去过赖某的那套房子找过他吗?去过几次?住在那里吗?”
梁某答:“去过两次,都是跟他离婚前去的,有一次去时还是赖某现任的妻子开的门,当时赖某说那是跟他合租的同事,但我都没在那里住过。”
法官又问赖某:“梁某去找你时,在那套房里住过吗?”
赖某答:“没有,当时我把其中一间房租给同事了,就把她安排到表弟家里去住。”
庭审最后,鉴于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为女儿追讨抚养费
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的政协委员梁先生说:“从当天双方举证的情况来看,于法于情,女方比较在理。据我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婚姻存续期间的购买的房产,不管何时取得房产证,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无论怎样,男人都要大度宽容些,应为家庭和子女承担一份责无旁贷的责任。”
据了解,梁某还曾经为两个女儿向前夫追讨过抚养费,一审官司已经在其他法院打结。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败诉一方的赖某迟迟没去领取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