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一男子为尽快与妻子离婚,签下离婚协议,可离婚手续办完之后,又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被妻子告上法庭。
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两年后因产生感情纠纷,2009年3月,二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方陪嫁物品由女方自行处理,共有财产双方均无争议,离婚后男方10日内支付女方现金10000元,共同债务6万元用共有财产雨燕轿车抵偿。
协议签订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张某并未支付李某10000元现金。为此,李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张某却拒绝支付,还称当初签下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急于离婚。
对于张某过后签而无信,李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履行协议内容。
经过审理,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规定,认为本案中张李二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平,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支付李某现金10000元,协议已生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2010年10月,法院遂作出判决,支持李某要求张某给其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