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李宁艳 通讯员刘敦报道)为了赖账,债务人从债权人手中抢过借条,并将其撕毁,以为没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借款就不存在,殊不知这却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讨要拖欠的工资,农民工选择强闯老板家,工资还没要上却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捕;大专生小丽毕业后,做了已婚男子的“小三”,相互之间以“老公老婆”相称出双入对,最终隐瞒婚史的情人被认定为重婚罪……这些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却最终转化成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
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犯重婚罪
2000年1月,新疆喀什宋先生与妻子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一女,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
2002年3月,宋先生在阿克苏地区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聘用刚大专毕业的小丽为采购员,工作中宋先生渐渐与小丽发展到同居关系。
两年后,宋先生想结束婚外情,谁知小丽却以死相逼,宋先生不忍心,瞒着小丽谎称已与妻子离婚了,从此两人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宋先生朋友家,共同生活两年多,并生养一子。
2006年9月,宋先生的妻子得知实情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丈夫与小丽的同居关系,并对丈夫的重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庭上,宋先生与小丽均辩称,他们只是在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怎么就构成重婚罪。小丽为自己辩解道,宋先生瞒着他没离婚的事实,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院最终以重婚罪判处宋先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
新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海军: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宋先生的行为,正是属于有配偶还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常见的重婚行为有三种类型:一是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二是先登记结婚后,婚外再与他人没有登记却对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重婚。三是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案例 2
闯民宅讨欠薪鲁莽行为涉嫌犯罪
今年4月,唐某与老乡苏某经人介绍在奇台县一工地干活,说好一天200元。20多天的工期结束后,唐某和苏某却一分钱工钱没拿上。多次找老板于某要钱,总是无功而返,后来干脆连老板人也找不到。
两人商量,干脆直接去老板家围堵。两人见老板不在家,便强行闯进于某家。为了逼于某现身,禁止于某的家人出入,声称什么时候解决了欠薪问题他们就离开。其间,两人还砸坏了于某家的家用电器。
随后警方介入此案,可被骗好几次的唐苏二人,说什么也无法再信任于某,坚持要拿到工钱才罢休。
劝说无效后,警方将二人抓获归案。二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奇台县检察院批捕。
新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波:唐苏二人索要合理工资,本可以通过劳动部门出面合法协调解决此事,然而,他们却采取了非法的鲁莽行为,强行闯入于某家,威胁其家人,最后不仅没能要回欠款,反而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它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刑法》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纠纷矛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行政调解手段解决,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泄愤,否则会将自己从受害者的角色变成被告人,不但权利得不到合法主张,反而要为侵权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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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
抢夺借条撕毁 视同抢夺罪
2001年11月至2003年7月,玛纳斯县农民刘某先后分四次借给同村杨某本息共计3.36万余元借款,每次出借时,刘某都要求杨某打张借条。杨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打算找刘某重新更换一下借条。
杨某让刘某把所有的借条和还钱的收条都拿出来一一核对。当刘某把所有的借条从口袋掏出来时,站在一旁的杨某一把抢过借条。刘某立即反应过来,抓住杨某的胳膊索要借条。岂料,杨某不但拒绝交出借条,反而将刘某甩开,跑出门外将抢过来的借条全部撕毁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杨某抢夺债权人刘某借条一案立案侦查。经过确认,杨某还欠刘某剩余欠款为6550元。该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玛纳斯县检察院检察官刘生献:根据《刑法》第267条有关规定,杨某虽然没有当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借条并撕毁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可能因此无法讨回债务,其结果与当场被抢夺财物无异,同样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抢夺罪。也就是说,杨某虽未使自己的财物数额增加,但却因其行为导致应偿还的借款因此而不再偿还,无异于以减少付出的不正常方式增加了财产,所以同当场取得财物的抢夺性质没有区别。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一定要注意正确的方式方法,切不可通过暴力等违法手段来解决存在的矛盾和纠纷。
案例 4
骗钱后补借条 难改诈骗罪
2009年12月底,吉木萨尔县的李先生,打算买一辆货车跑运输,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自称认识一家公司老板的杨某,可以帮李先生很低价买到车。
李先生信以为真,便将12万元存款交给杨某。几天后,杨某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交给李先生,并让其一个月后去提车。
两个月过去了,李先生还是没提到新车。不放心的李先生去公司打听时才知被骗了,买卖合同是假的。
情急之下,李先生便四处找杨某要钱,但是12万元货款却被其挥霍一空。
多次要钱都是无结果,无奈之下,杨某见李先生逼得紧,干脆出具了一张借条了事。
李先生得到的那张借条如同白纸一样,根本挽回不了自己的损失。
对于能否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不太懂法的李先生面对借条也感到一片茫然。
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姜法官:本案中,李先生手里虽攥着借条,但这张借条却是在杨某诈骗成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规避风险而做的补救,而李先生接受借条的目的是为了有个凭证方便追回欠款,借条的形成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但本案的事实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杨某事实上并未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未交付货款,实际遭受损失的是李先生。从这一行为看,杨某非法占有目的已非常明显,并且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到了钱,事发后拒不退还诈骗款项,虽出具了借条,但不能改变他在案发时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