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他不要房子不给抚养费法院判决:不要房子仍要给抚养费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协议离婚:他不要房子不给抚养费法院判决:不要房子仍要给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0/11/27  浏览数: 837 次  浏览字体:[ ]
  

杨先生与前妻离婚,两人协议房子、孩子归前妻,杨先生不给抚养费。谁知离婚半年后,渝北区法院一纸判决,杨先生不要房子也得给孩子抚养费。

渝北区的杨先生和前妻李女士在回兴街道有套房子。今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上,两人约定:房子、孩子归李女士,孩子未满18岁前,李女士不得变卖该房产;杨先生不给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等。

谁知,离婚4个月,李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杨先生告上法庭,称自己无工作、无收入,要供房屋按揭款,抚养孩子有困难,而杨先生作为孩子父亲,有抚养和教育原告的义务,要求杨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教育、医疗费用一人承担一半。

杨先生很不解,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他不要房子,就不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如今,离婚才5个月,李女士就推翻协议,要他支付孩子抚养费,杨先生觉得这太不公平他工作不稳定,还要还债,没多余的钱,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今年10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后,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因为法律规定,杨先生始终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合理要求,因此,杨先生应给付原告抚养费。

近日,渝北区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实际情况,判令杨先生从今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在孩子18周岁前,负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龙涛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夫妻离婚协议时,这些约定没用:

不给孩子抚养费。对孩子来说,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对债主来说,这约定没用,两人都该还。

分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如父母的。

约定离婚后不能再生育小孩或再婚的。如约定对方不能和“第三者”结婚,否则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无效,因为违背生育权、婚姻自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患者)签订的离婚协议。除非监护人同意。 记者 莫雪庆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