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今天上午,陈某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陈某称,他与钱某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8日登记结婚。陈某于2000年3月30日购买了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同年7月7日,支付了首付款,8月31日,陈某与建设银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2000年12月6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2010年1月,钱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对上述房屋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陈某称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各一半分割。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解释,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采取“一般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准,以财产性质为例外”的原则,房屋登记在婚后的,并不是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陈某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购房合同,此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且是分阶段发生的。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婚前已发生债权效力。被告基于购房合同享有的债权系婚前取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可视为帮助被告偿还债务,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而不能仅返还已偿还房屋贷款的一半给原告。
作者:柴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