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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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能力

发布时间:2010/10/28  浏览数: 969 次  浏览字体:[ ]
  

  李某(女)与王某结婚1年多后,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遗留有一套房屋和30万元存款。王某死亡时,李某已经怀孕3个多月。在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时,王某的父亲只分给了李某一份遗产,王某父亲认为孩子尚未出生,还不是人,无权分得遗产。李某则认为孩子毕竟是王某的亲生骨肉,想要给自己的孩子争取一份遗产,因此李某来到司法所,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咨询。

  我国《继承法》第28条明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李某未出生的孩子是有继承能力的,这是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存续期间的一个例外。王某的父亲以“孩子未出生,还不是人”为由而拒绝给胎儿保留一份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李某完全有权利要求从其他继承人已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自己孩子的份额。李某听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释后,满意地离开。(肖霄)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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