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恋小说不恋家 妻子扯皮皮要离婚分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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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恋小说不恋家 妻子扯皮皮要离婚分稿费

发布时间:2010/9/3  浏览数: 1050 次  浏览字体:[ ]
  

    由于沉迷于写婚姻、恋爱的网络小说,对妻子的关心少了,妻子提出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妻子要求将丈夫婚后所得稿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网上发表小说得稿费

    家住合川蟠龙路的江先生非常喜欢写小说,时常会在网上发表一些涉及婚姻、恋爱方面的网络小说。

    2008年3月,江先生的第5篇网络小说《夜里》在网上发表后,引来了很多出版社的青睐。直到与女朋友康平结婚后,江先生才开始与一直有兴趣购买自己小说著作权的出版社联络。最终,《夜里》以2万元的价格与长沙一家出版社成交。

    得到稿费后,江先生写小说的兴趣更加浓烈了,每天下班回家后便开始创作构思自己的小说。

    因为要集中心思写小说,江先生一直没把太多的心思放在家庭上,平时对老婆的关心也比较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可一心努力创作的江先生却并未上心。

    妻子提出离婚要分稿费

    上个月,妻子康平突然向江先生提出离婚。同时,妻子提出要将江先生与她结婚后得到的稿费2万元;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先生已发表的一篇网络小说(正在商谈有关版权问题)的稿费和另一篇尚未发表的小说的稿费,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凭什么要将我的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江先生不解。

    对此,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许律师介绍,就江先生在婚前发表,而在婚后获得稿费的小说,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江先生在婚后发表的小说,就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虽然会在婚后取得,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就江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但未发表的小说,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这部分稿费应认定为江先生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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