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市民可能都没有注意到一个问题,离婚了,夫妻双方原来合并、关联在一起的保险怎么办?最近,胡女士就遇到这个麻烦事,并致电本报《财富周刊》寻求帮助。她和丈夫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清点家庭财产时,胡女士想到婚后丈夫为她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丈夫,现已缴纳了5年,保费已缴6万元,目前保单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该怎么分割?此外,车险保单是以丈夫的名义投保,但离婚后汽车归胡女士所有,此份保单又该怎么处理?
退保不划算可考虑转让
阳光人寿云南分公司相关人士认为,《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引发的人身保单利益的分割案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通常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现在退保,只能退到保单的现金价值4万元,很不划算。建议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如保单由胡女士持有,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较大损失。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因为保费数额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缴保费是比较合理的。以胡女士的该份人身保险为例,现在已经缴了5年的保险费,共6万元,在分割时,可以由被保险人持有该份保险,同时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可由胡女士给付丈夫3万元的费用,胡女士持有保单,并及时对受益人进行更改。
退保可分割现金价值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退保后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还是以上述胡女士的例子为例,如缴纳了5年的人身保险,保费共计6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胡女士可将此份保单退保,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分割保单勿忘变更受益人
有的夫妻通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但在离婚时却忘记对保单进行分割或变更受益人,在将来出险后理赔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阳光人寿云南分公司的专家认为,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有权获得保险金。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保险公司将在保单持续有效的前提下,依照风险发生时保单受益人变更的情况做出理赔决定,这种预期利益(理赔)通常不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在出现财产分割时不应将理赔保险金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经协议,离婚后私家车将分到胡女士名下,但由于私家车投保单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建议胡女士需及时办理保单过户手续,将投保人改为自己。否则一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可能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