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与胡香菊经过自由恋爱,2002年12月在江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胡香菊是江苏仪征人,为了爱情留在了举目无亲的南京江宁,希望从此与刘新过上平凡幸福的生活。新婚伊始,两人感情十分好,加上刘新家中旧房子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款,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也衣食无忧。刘新的父母和小两口在一起生活,一大家子其乐融融。但随着儿子的出生,胡香菊的健康状况出了问题成了残疾人,她由此遭遇了丈夫提起的两次离婚大战。
妻子致残遭遇家庭冷漠
2003年11月儿子出生后,胡香菊的健康状况出现了问题,开始只是关节疼痛,她以为是工作操劳过度并没有太在意,后来愈发严重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胡香菊的病情一天天加重,她的四肢关节发生肿大,慢慢变形,渐渐的腿脚走路不灵便了,手也没法去做精细工作。胡香菊失去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后来在街道和居委会的帮助下她办理了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二级。
随着病情变化的,还有刘新一家人的态度。刘新开始嫌弃胡香菊走路蹒跚的样子,平时不愿与她走在一起,时常讽刺她说“比80岁的老太太走路还丑”,刘新的父母也对她疏远起来。胡香菊因身体原因失去劳动力后,刘新反而不再将工资用于家庭开销,至于他的工资花在什么地方,胡香菊也无从得知。胡香菊每个月吃药看病就要花费将近一千元,无奈之下她东借西凑在自家楼下开了个烟酒杂货店,左右邻居同情她时而来光顾买点盐或香烟,胡香菊靠这个小店艰难度日。
丈夫离婚不成泄愤离家
2008年,刘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胡香菊接到法院传票那一刻惊呆了。她没有想到丈夫竟然那么绝情,在她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要抛下她不管,她更心疼那么小的孩子就要面临父母分离。她希望能给丈夫和自己一个机会,互相扶持好好过日子,因此在庭审中没有同意离婚。庭审结束当天,刘新回家将家中的家具、电器等冲砸一通:胡香菊因腿脚不好上厕所必须要坐便,刘新就将座便器砸掉;胡香菊的手关节变形,无法像正常人那样搓洗衣服,他就将洗衣机砸毁;他还冲砸小店,并拿走最贵的烟,一边拿一边恶狠狠地说,“谁让你不同意离婚,活该!”胡香菊只能默默流泪。庭审结束后,刘新带着儿子去广东打工,对胡香菊不闻不问,之后胡香菊就没有再见过儿子,每当想儿子的时候只能拿着儿子的照片以泪洗面。
再度“大战”法援助她维权
2010年6月,刘新再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并要求儿子由他抚养。胡香菊接到丈夫要求离婚的诉状时心都碎了,她来到残联寻求帮助,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及时将她的情况向法援中心进行了详细汇报。法援中心决定为胡香菊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的陈鸣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胡香菊对律师坦言,自己是残疾人失去了劳动能力,离婚时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家中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希望在分割时整套房产都归自己所有,作为丈夫抛弃她的补偿。另外因为自己腿脚不好,以后病情会越来越严重,倘若儿子跟着刘新,以后母子相见的机会就会少之又少,因此她提出要儿子的抚养权。
律师耐心听完她的想法后分析说,首先她在婚姻中属于弱势一方,身有残疾。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刘新对她应有扶养义务,她可要求刘新支付这几年的扶养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考虑适当多分,或者获得房产的使用权。但若因此要整套房产的所有权,估计是不会获得法官的支持的。另一点是因为她本身失去了劳动能力,自顾自都有困难,如何来抚养儿子呢。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律有个原则就是一般孩子跟着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以她目前的情况看并不太适合抚养孩子。且退一步来说,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倘若刘新到时候在广东不回来,她怎么向他追讨孩子的抚养费呢?
近日,此案开庭审理,刘新及其代理律师对胡香菊的身体现状并不认可,胡香菊在庭审中哭泣得无法控制,导致庭审数次中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庭审结束后,法官坦言希望双方能够调解协商解决,倘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除律师外,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