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后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表兄妹“结婚”后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8/11  浏览数: 4179 次  浏览字体:[ ]
  

[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应为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立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观点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被告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2、李某和董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李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王少华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