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妻子所有,但一直没有过户。7年后,女方要求过户房产,男方却反悔了,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天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女方房产过户请求。
陈先生和季女士于2002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陈先生名下的河西区小海地房屋归季女士所有。如果季女士再婚,房屋归儿子陈星所有。协议签订后至今,季女士没有再婚,双方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2月,季女士到河西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房产部分的协议,将其名下的河西区小海地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二中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协议明确约定诉争房屋归季女士所有,故其要求陈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先生认为季女士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