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想按离婚协议分财产 法院:离婚协议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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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想按离婚协议分财产 法院:离婚协议未生效

发布时间:2010/7/3  浏览数: 1129 次  浏览字体:[ ]
  

     阿红和老李闹离婚,签了份离婚协议书,并对孩子的抚养权及双方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可阿红一时反悔,不想离婚。此后,老李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时,阿红却拿出离婚协议书,要求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6月29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判,阿红均败诉。

  签了离婚协议后没离成

  今年40岁的阿红与老李结婚14年,育有一女。婚后,老李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后来,老李回到南宁工作,夫妻在一起的时间多了,因性格及文化程度的差异,双方矛盾越来越多。

  2008年5月,老李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红离婚。当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阿红抚养,老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118平方米的住房归阿红所有,另一套67平方米的住房归老李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16194元由老李偿还。但事后阿红反悔,不想离婚,最后,法院判决不准许老李与阿红离婚。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未生效

  2009年2月,老李第二次向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女儿由其抚养,118平方米的住房归老李,67平方米的住房归阿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阿红感到挽救婚姻无望,同意离婚,并拿出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按离婚协议内容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老李与阿红虽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不和,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反而更加恶化,经调解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愿,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阿红要求的按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判决,但老李不同意。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签订的,由于双方最终并未达成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该案的判决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老李抚养,阿红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由阿红负责五分之二;一套118平方米的住房归阿红所有,67平方米的一套住房归老李所有,两套房子的差价是21万元,应由阿红补偿差价的一半即105000元给老李;共同债务116194元应平均分担,由阿红支付58097元给老李。但法院考虑到阿红无稳定工作,收入较低,116194的共同债务由老李负责偿还,判决阿红向老李支付10万元。阿红不服判决,并于去年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达成,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故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应在未离婚前签财产约定书

  想离婚究竟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宁市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船告诉记者,离婚协议书必须在办理好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签了离婚协议,但未办手续,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在还没有离婚时,有些当事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应签订有效的财产约定书。可以约定夫妻双方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哪些进行分割,哪些不进行分割。这样当事双方,一旦有一方反悔,约定依然有效。 作者:王斯 黄国胜 梁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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