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表示,判决、调解因为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时,法院将对受害方予以明确的保护,这些保护将具体体现在家庭暴力举证责任放宽,在离婚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上予以照顾,酌情确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连诉讼费,也要由施暴人承担。
一、在判决或调解离婚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保护。在处理涉暴婚姻案件中,要坚持“禁止暴力”原则,受害者即使对家庭矛盾的产生存在过错,但不能作为受暴理由,更不能以受害人改过作为不挨打的交换条件。调解案件时也不能利用受害妇女急于摆脱痛苦婚姻的心理,劝说其放弃财产、子女抚养等权利;对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法官必须对弱势一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在确定其确属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予以确认。
二、家庭暴力受害方多为女性,大多在事业发展和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时,更应优先考虑受害妇女一方,避免其因离婚而流离失所。对受害妇女申请生活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三、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抚养意愿。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特别是曾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过实施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
四、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考虑受害人所受的伤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五、在诉讼费收取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为其提供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主要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