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和分居的法律适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于1902年主持订立了一个《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也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从这两个条约的规定来看,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关于分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大致相同。对于离婚与分居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如下几种主张:
其一,适有法律地法。英国、美国、希腊、丹麦、挪威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主张依法院地法解决离婚与分居问题。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为主,兼采其他法律作为补充。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重叠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是这样规定的。
其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 宿迁离婚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