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的四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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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保护的四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0/5/31  浏览数: 4349 次  浏览字体:[ ]
  

   杨凯卫 郑加志

  “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儿童,一个稚嫩弱势的群体,一个需要呵护关怀的群体,一个法律赋予特别权利的群体。然而,诸多认识上的误区却让人们常常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

  误区一:不要财产可不养育孩子

  〔案情)洪涛、杨荞感情不和闹离婚,35岁的他们都准备再婚,带着孩子必然有影响,都想把8岁的洪小涛推给对方。最后,杨荞以放弃财产也不抚养孩子为条件与洪涛达成离婚协议。金融危机发生后,洪涛的生意一落千丈,后为躲债不知去向。今年3月,洪小涛将杨荞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杨荞每月支付洪小涛抚养费400元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提醒)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财产而消除。以放弃财产达到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实质上侵害了儿童受抚养权。

  误区二: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

  〔案情)仇磊硕士毕业,外科医生。沈悦,本科毕业,副局长。32岁才结婚的他们有了孩子迪迪后,非常重视教育问题。棋琴书画、武术外语,各种培训班轮番上阵。上最好的幼儿园,上最好的学校,夫妻俩殚精竭虑。然而,事与愿违,迪迪总是千方百计逃避这些活动。“不打不成才!”为了孩子的前程,夫妻俩由用手打到用小木棍打,由打屁股到激怒时随意打。迪迪身上、小手上常常青一块紫一块。今年4月,上初二的迪迪上课时与同学说话,沈悦被老师训了一顿。回家后,恨铁不成钢的沈悦愤怒中撕伤迪迪耳朵。迪迪独自跑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追究父母刑事责任。后在法官帮助教育下,仇磊、沈悦写下保证书表示今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提醒)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在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既会导致躯体伤害、疼痛和伤残,也会引起儿童心理精神障碍、生长发育落后等问题。但一些家长望子成龙,一些教师为了升学率,对学习不好的儿童,动辄言语上嘲笑、恐吓,甚至棍棒相加。却不知,这会使儿童缺乏安全感,产生强烈的恐惧不安,也是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误区三:保证孩子安全只是家长的事

  〔案情)放学后,9岁的郭小沫在向阳小区广场上的健身器材上玩耍。不慎将右手食指伸入掉了螺丝的健身器材的孔内,健身器材突然转动,食指末节当场被夹断。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家长郭长春以郭小沫的名义将向阳居委会及向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健身器材是社会捐赠给社区的,不可能24小时派人值守,而家长是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郭小沫受伤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接受捐赠器材并安装在小区内,应视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是主要的管理义务人,应承担70%责任;居委会是小区监督管理人,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郭小沫父母未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承担20%责任。

  〔提醒)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物业公司和公共运动器材的管理者有义务对健身器材随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能被安全使用。其疏于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儿童生理、心理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设置家庭、学校、司法保护外,还设置了社会保护这道防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受保护权是儿童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建筑、道路、电力供应、运动器材造成儿童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维修维护都要优先考虑儿童安全的问题,防止伤害儿童事件发生,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误区四:让贫困儿童打工是做好事

  〔案情)周波父亲打工时摔下脚手架受伤,母亲有哮喘不能做重体力活。今年春节刚过,周波放弃上学来到天乐玩具厂打工。老板见13岁的周波很懂事,家庭也贫寒,觉得打工也能让她有些收入好解决家庭困难。但一个月后,周波在裁剪时被机器轧断指头。老板付了5000元抢救费后便不再拿钱。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周波申请劳动仲裁,但因系非法使用童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周波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天乐玩具厂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并提出司法建议,劳动保障部门随后对玩具厂老板非法用工进行了处罚。一个月后,周波获得了赔偿款并在法官努力下重返校园。

  〔提醒)一些企业为了谋利而招用童工,甚至认为招用家庭困难童工是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得使适龄儿童辍学经商、务农或做工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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