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前夫偿还,他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宣判
张君觉得很冤,他和妻子王沙丽离婚后的第二天,王沙丽便向朋友胡建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之后,王沙丽失踪了。
胡建找不到人要钱,便要求张君还钱,理由是“妻债夫还”。
债主:钱是离婚之前借的
张君和王沙丽是资阳人,胡建是他们共同的朋友。2005年,夫妻二人在资阳开了一家涮羊肉餐馆。
胡建在诉状中称,王沙丽开餐馆时,曾于2005年至2006年分3次向他借了4万元,当时他和王沙丽关系还不错,便没有催着要钱。
2007年4月24日,王沙丽让他带上以前的欠条到自己家里。
在王沙丽家中,她打了一张总的欠条给胡建——“今借到胡建现金4万元(肆万元整),在2年以内还清,按银行利息付(如违约负担法律责任)。借款人王沙丽,2007年4月24日”。
2009年4月,胡建找王沙丽要钱,可找了许多天,连王的人影都没见着,他便要求张君还钱。
“虽然欠条是离婚后打的,但钱是你们离婚之前借的。”胡建一直认为,“张君应该还钱”。
前夫:“我觉得很冤!”
“我觉得很冤啊!”对胡建的要求,张君辩称,前妻王沙丽向胡借款,他并未经手,也不知道,而且他和王沙丽已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离婚,借条上的日期则是“2007年4月24日”,即离婚后第二天所借,与他无关。
另外,张君和王沙丽离婚时写了一份《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上面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对外所欠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妻债夫还”
张君觉得这笔债和他无关,可胡建找不到王沙丽,坚决要求张君还钱。
胡建将王沙丽和张君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偿还4万元以及银行同期利息。为了打赢官司,他还找来两名证人。
证人满某说,“王沙丽曾让我陪她等胡建送钱,第一次借了2万元,之后借没借不清楚。”证人曹某则表示,他只知道王沙丽因为开店要向胡建借3万元,后来借没借他不知道。
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经张君质证,王沙丽于2007年4月24日写给胡建的借条是王亲笔书写,借条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出庭作证的两个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王沙丽借钱时,她和张君夫妻关系尚存。而张君提供的《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虽能约束协议的相对方,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支持胡建的主张,判决张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胡建现金4万元及利息。
□专家说法
缺关键证人,法院应驳回起诉
对雁江区法院的判决,张君不服,上诉到资阳市中级法院。前不久,资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目前仍未宣判。
张君的代理律师陈逢逢认为,胡建自己找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两人的证词也无法证明4万元系张君和王沙丽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本案唯一的有效证据欠条都有待进一步鉴定,故张君不应替王沙丽还钱。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该案缺乏最关键的证人王沙丽,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王沙丽欠条上所写4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在王沙丽出现之前,该案无法审判,没有新证据的话,法院应驳回胡建的起诉。
记者 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