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签下协议,约定女儿张霖玲(化名)随张先生生活,一幢3上3下的产权房由夫妻俩各半所有。陈女士搬离后,却一直未得到房屋,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获得一半房产。经审查,这套房产由张先生、陈女士和张霖玲共有,协议排除了张霖玲对房屋的权利,当属无效。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这套楼房中,东、中、西各1上1下分别归陈女士、张先生和张霖玲所有的一审判决。
张先生和陈女士在2005年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女儿张霖玲由张先生抚养,并约定一套3上3下的产权房双方各一半。时间过去5年,由于张先生未将约定的房屋产权交付,于是陈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张先生承认签订过这份离婚协议,但认为当初签约时未考虑女儿的利益。现在女儿长大了,万一发生动迁,会影响女儿的权益,要求确认三人应该各占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张霖玲也认为对所争房屋享有权利,请求法院予以考虑。法院认为,张霖玲对上述房产享有权利,但其父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排除了她对所争房屋的权利,当属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杨克元;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