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间官司不断 都是离婚协议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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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间官司不断 都是离婚协议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0/4/3  浏览数: 1129 次  浏览字体:[ ]
  

最近小付有点烦,因为6岁的儿子又把他告上了法庭,向他讨要高额抚养费——每月4000元,这是三年来小付的儿子第四次把他告上法庭。说起这桩麻烦官司小付是一肚子的苦水。开庭结束后小付向秀洲法院法官说的第一句话就是“真是烦都烦死了”。而烦死小付“祸根”就是2008年小付与前妻小桃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签订的一纸离婚协议。

事情还要从2006年8月说起,当时小付与小桃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对婚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就是这纸书面协议,成了以后官司的“导火索”。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归小桃抚养,小付每月需支付4000元生活费;房产一套给小桃所有,房贷由小付负责归还;小付一次性补偿小桃10万元。

2008年3月,小桃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小付,要求小付履行离婚协议,每月支付4000元的抚养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在2008年8月,和2009年3月,小桃又两次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小付,向小付催讨高额抚养费,后又都向法院申请撤诉。2010年2月,小桃第四次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小付,要求小付支付2006年离婚以来的抚养费17万余元,并要求小付以后每月继续支付4000元的抚养费。

2010年3月31日,秀洲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小付在庭审中辩称,目前自己的经济状况恶化且身负重病,每月需支付医药费4000多元,所以要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案件也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法律人士提醒:离婚协议至少应当明确3项内容,即婚姻问题的解决办法、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办法、财产分割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应当慎重,不要因为想尽快摆脱目前的婚姻生活而草率地签订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离婚协议,即便签离婚协议时经济条件优越,也不要签订高额抚养费条款。来源:嘉兴在线    作者: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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