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熟的“爱情”飞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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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熟的“爱情”飞了以后

发布时间:2010/3/24  浏览数: 2421 次  浏览字体:[ ]
  

 

 

煮熟的“爱情”飞了以后

    爱情本来是纯洁美好的,然而当爱情出现波折时,如果你失去理智采取过激行为,其结果只能是鸡飞蛋打。8月15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争夺女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花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花某与王某曾是同班同学,上中学时二人情投意合,坠入情网。中学一毕业,双方父母就张罗着为他们订了婚。订婚后,两人一同外出打工并同居。瓜熟蒂落,在常人看来,这段爱情已经“煮熟”,结婚证对他们而言只不过是一张纸罢了。然而,花某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发生了。2005年7月,王某通过上网聊天与被害人胡某相识,对花某感情逐渐疏远,离开花某回到海安。
    2005年12月25日,花某为了能和女友一起过圣诞节,从外地兴匆匆地赶回海安。然而,敲开王某的宿舍后,花某却撞见一个陌生男人。经询问王某,得知该男人是胡某。王某没有否认其与胡某的关系。花某不由得醋意大发,问王某究竟要与谁相处。王某直言其要与花某断绝关系。花某气不打一处来,坚持要求王某随其一同前往王某父母家中理论。当晚,花某与王某乘车回王某老家,胡某亦登车一同前往。
    在王某家中,王某要求与花某解除恋爱关系的想法,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王某转与花某协商解除事宜,但花某却提出要王某补偿其30万元才能了断。30万元对王某而言无异于天文数字,双方自然无法谈拢。在此过程中,花某怨气难平,与“情敌”胡某发生争执,被王某父母劝止。
    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和胡某一同离家外出,花某紧随其后。看到相恋多年的女友王某与“情敌”胡某在自己前面亲昵地手牵着手,回想起初恋时的甜蜜与海誓山盟,一切如梦一般随风飘逝,花某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怒火,再次与胡某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花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向胡某面部划去,将其脸部划出一条条血“杠杠”。胡某立即感受到钻心的疼痛,下意识地用双手捂住脸部,鲜血却从指间很快溢了出来。花某这才感到后怕,经王某责骂,止住了行凶的双手。胡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胡某面部伤情程度构成重伤。
    案发后,花某与王某解除了恋爱关系,并赔偿了胡某经济损失30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花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花某未提出上诉。

评析:
    成熟的恋情自然会通向婚姻的殿堂。但是恋爱、婚姻自由,是人世间的一项基本准则,受到法律尊重。恋爱、婚姻自由的外在体现就是男女双方自愿。这种自愿必须是完全的、真实的自愿,而不是由于存在某种外在的情况而勉强同意的。因为在我国,婚姻应当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要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就必须以男女双方的自主自愿为前提条件。如果仅有一方有维持恋爱关系的意愿,而另一方并没有意愿,那么即使将来勉强结婚也很可能是同床异梦。这不仅侵犯了另一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也难以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不利于组成社会最基本单位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妇平等的婚姻制度。”该法第5条同时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婚约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但考虑到这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一个传统习俗,订婚前后男女间一般都有一定的财物往来,因而婚约的一方一旦要求与另一方结束恋爱关系,就应当积极妥善地与对方处理好往来财物问题,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当然,另一方提出的财物返还要求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自然得不到法律保护,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本案中,婚约的女方王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的要求后,被告人花某在索要30万元补偿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却通过犯罪手段向“情敌”发泄怨愤,到头来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但愿读者朋友能从本案汲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周进  钱军  许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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