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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户口都被注销的,由被告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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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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