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宿迁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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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3/10  浏览数: 2456 次  浏览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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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就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我国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俗称原告就被告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

     不过,原告就被告虽然是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且适应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但并非适应所有的离婚案件,法律还制定了一些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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