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的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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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的公证认证手续

发布时间:2010/2/22  浏览数: 2894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接到一位客户黄女士的委托,黄女士称其与丈夫(澳大利亚国籍)2003年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后到上海居住生活,因为双方的文化背景以及风俗习惯的差异,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2006年5月双方经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现在男方欲返回澳洲,在走之前需要将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于是黄女士委托我集团律师代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接受此案后,律师顺利帮黄女士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经判决书进行了公证,认证。

       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认证。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可能对公证还比较熟悉,但是对认证的问题就不是很清楚了。因此特写此文对公证认证的相关事项作简单阐述,希望能对那些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有所帮助。  

        一、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认证手续,涉外法律文件为什么要办理认证?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简单说,如上述案例,黄女士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澳洲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黄女士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关和我国驻澳洲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而认证则是对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及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的。      

        二、什么材料需要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手续?(一)、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1、结婚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a、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b、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c、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d、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e、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2、离婚中国公民为原告向国内法院起诉要求同外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a、起诉书;b、结婚证;c、原告身份证明。其中,因为结婚证是国外机构颁发,所以先要将该结婚证拿到颁发国进行公证,然后再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国外交部门认证,经过这一系列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被国内法院采信。(二)、中国公民在外国的婚姻中国人在外国的婚姻,需要的材料各国有不同的规定,要根据各国的具体要求准备材料,如在结婚问题上,日本的法律规定:在女性离婚或者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六个月内,不得结婚,如果我国一公民在离婚后又到日本结婚,那么她就需要提供离婚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该证明要向被日本婚姻登记机构认可就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再比如,离婚问题上,双方在我国结婚,男方后来到美国生活并行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他需要向美国法院提交结婚证,该结婚证必须是男方回国或者委托国内的律师、朋友进行公证认证过的,美国法院才会认可。同样,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外注册结婚,结婚证也不能直接被我国法院认可,也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国内外交部门的认证之后才能被采信。以上几个方面只是简单的列举,实践中的涉外婚姻案件远比上面提到的复杂,到底哪些文件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总的原则是:只要是不是该国家颁发的法律文件或者是当事人在一国生成需要拿到另一国使用的文件,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三、公证认证的程序怎样?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四、目前可以办理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五、注意事项(一)、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二)、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证后再拿到上海做认证,这是不可以的。(三)、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当事人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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