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声明”难以了断婚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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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声明”难以了断婚姻事

发布时间:2010/2/3  浏览数: 1200 次  浏览字体:[ ]
  

  一则《借邻居10万余不还 法院判决妻子借债夫妻共还》的新闻,让81岁的陈权老人很是不安,觉得有必要跟离家13年的第二任妻子作个决断。为了解除婚姻关系以便相互不连累,老人写了一份“离婚声明”:“此文见报后10天内,请与我联系协商,否则将按自愿脱离夫妻关系处理。今后女方的一切行为,男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位年过八十的老人,没把离不离婚当成一件无所谓的事情,这一点所传达的法律意识让人钦佩。不过,我们更愿意把老人求助媒体当作一种寻找对方的行为。在这桩事关家庭婚姻的问题上,媒体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只能是代为传递信息。民国电影中那些登报结婚、登报离婚的情节,实际上是一种广而告之的行为,而不具备法律效力。陈权老人的“离婚声明”所传递的,也仅仅是自己的一种态度。所谓10天之后“按自愿脱离夫妻关系处理”,并不会产生实际效力。

  这桩“家务事儿”的最好前景,当然是陈老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刘女士得信儿后前来共同商议。按照陈老先生所述“一去13年无影踪”的事实来看,两人之间的确谈不上有多深的夫妻感情。既然如此,双方好商好量把离婚手续办了,各依儿女安享晚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从刘女士那方面来讲,13年在异乡带孙子、持家务,忙碌中看淡了这一层夫妻名分的可能,也是有的。此番或从报纸上,或从儿女亲友处得知陈老先生的意愿,把这徒有虚名的关系作一个了断,可能也合她的心意。

  即便刘女士一方未予回应,陈老先生也完全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满两年且调解无效的,法院就应准予离婚。而且,经过必要的告知程序后,一方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法庭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事关当事人的情感特别是现实利益,故而必须依靠法律的精神来办理。一份“离婚声明”,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从保护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刘女士也应当及时露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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