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但是,这一规定仅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加以必要的限制,属于推迟男方行使离婚诉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问题。而且,法律同时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
1、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本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法律不加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体会粗离婚,往往都是有特殊的、紧迫的原因,如不堪忍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等;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经有了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会损害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且有重大而有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还是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