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不一致的,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如果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受理,一旦被告地址迁移,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手里法院所在地的情况,不仅双方当事人打官司不方便,而且法院审理起来也不方便。因此,不如“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更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军人,则不适用上述特别规定,而仍适应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