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管辖也按被监禁的人的管辖原则。但是,虽被判刑而未被监禁的除外。
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住院就医除外。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活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