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另一方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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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另一方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0/1/1  浏览数: 2468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宣告失踪”,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自然人失踪,而不是指失踪人的配偶或亲属等“宣告失踪”。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其中,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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