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为恋爱在家人的祝福声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原本想白头偕老,却未料感情不和,名义妻子离了家,在离家期间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离家后数年后要求与名义丈夫分手,妻子诉讼要求对非婚生女享有直接抚养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邓与小陈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于1997年年底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事后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8月22日生一女孩。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小邓多次离家出走致双方关系不睦。小邓离家后小孩一直随其父生活,从2008年起作为母亲的小邓从未支付小孩的抚育费用。后小邓要求与小陈中止同居关系,并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对非婚生女享有直接抚养权。庭审后,非婚生女表示,不愿意父母分手,如果分手,愿意随对其一直尽义务的父亲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原告离家出走后,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结合小孩本人意愿,小孩仍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遂作出非婚生女随被告小陈生活,小邓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1800元的判决。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敢德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