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仇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仇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归仇某所有,共同债务由仇某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仇某和刘某离婚后,仇某某及杭某依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仇某所立的借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判决生效后,刘某拒绝还款,仇某独自偿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一半份额的债务。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本案原、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仇某负担,故仇某在偿还共同债务后,无权再向刘某追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胡井文 王舟捷